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教 [2007] 90 号)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发布的《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工作指南》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作为高校本专科学生奖学金项目的最高荣誉品牌,是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名额每年由上级主管部门下达。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8000 元。
第五条 申请条件:
(一)学习年限要求
1.本专科二年级及以上学生。
2.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第 2 年起。
3.五年制专科(中专大专连读)学生入学第 5 年。
(二)基本要求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1)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 10%。
(2)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 10%,但均位于前 30%的,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标准如下:
①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②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 EI、 ISTP、 SSCI 全文收录, 以第一、 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
③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④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
⑤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 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⑥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 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 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 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⑦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荣誉称号;
⑧其他方面有同等级别的特别优秀表现也可视为突出表现。
5.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校、院、班级组织的各类活动,综合素质特别突出,参评学年内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二年级学生需获得至少 2 项校级及以上奖励;
(2)三年级学生除需满足二年级学生参评条件外,本科学生(不含艺体类、对口高职专业)应参加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 425 分及以上 (英语专业学生应参加全国英语专业四级考试成绩达到 60 分及以上)。专科学生(不含艺体类、对口高职专业)应参加大学英语三级考试成绩达到 60 分以上及全国英语等级考试三级笔试成绩合格
艺体类、对口高职专业本专科学生应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①参加大学英语三级考试成绩达到 60 分或全国英语等级考试三级笔试成绩合格。
②在省级及以上大学生学科竞赛 (包括数学建模、 电子设计、大学生 “挑战杯” 、 师范生教学能力、“外研社” 杯英语演讲写作、全国电视演讲、音乐专业学生基本功、机械创新设计、计算机设计等竞赛) 、文体比赛(若是集体项目限前 6 人) 、其他由政府职能部门组织的比赛中获三等奖以上奖励(以证书为准) ,或者美术、设计作品入选省级以上展览(以证书为准) ,或者参加省级及以上文艺汇展。
(3)四年级学生除满足三年级学生的参评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学术论文;主持或参与校级及以上课题项目;获得国家专利认证;获得省级及以上奖励。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同一学年内,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 每年秋季学期学校启动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 各学院根据国家奖学金评奖条件, 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提交申请材料,同时在四川省学生资助系统中申报。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2010 版) 、成绩单、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其他方面表现突出的证明材料等。
《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为学校上报材料,各学院应指导学生按照填表要求规范认真填写,并做好审核把关工作。
第九条 各学院在收齐申报材料后, 成立以学院分管领导为组长,班主任、辅导员、学生代表等为成员的评审小组,通过民主评议等方式等额确定本学院拟推荐学生名单。 学院拟推荐学生名单确定后,应在本学院范围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如无异议,按程序报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机构,并在四川省学生资助系统内完成审批工作。
第十条 学生如对学院评选结果有异议,应在学院公示期内通过有效方式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诉。学院应在接到申诉后的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答复仍有异议的,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提请申诉。学生资助中心在全面调查核实基础上向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 经批准后通知学生所在学院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机构 (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评审委员会)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对各学院的评审程序和推荐学生材料进行审查。审查无异议后,在学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报请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核,审核通过后,按要求汇总相关材料报四川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教育部审批。最终评定结果以教育部批复为准。
第四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学校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学生工作部(处) 、计划财务处和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国家奖学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四条 充分利用校报、广播、报告会及校园网等途径对获奖学生的先进事迹进行宣传,树立典型。引导学生合理使用国家奖学金,鼓励他们珍惜荣誉,奋发向上。
第五章 获得者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五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要遵纪守法, 遵守教育部颁发的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和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刻苦学习,努力上进,全面提高自身素质。
第十六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 有义务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 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四川文理学院办公室
2017年3月2日印发
此文件来源于四川文理学院学生工作部(处)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