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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文理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2019-04-18 09:54:13   来源:美术学院     作者:发布管理员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成为具有“三心四能五复合”的高素质应用型复合型人才,根据国家教育部和财政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申请对象为我校具有中国国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二年级及以上学生。

第三条 评定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没有受到学校纪律处分。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突出, 综合测评成绩优良, 申请学期内无不及格科目。

(五)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身心健康,积极参加校、院、班组织的各种活动和社会工作, 积极参加各项公益活动且表现优良。

第四条 评定等级、比例及资助标准

一等奖学金:按参评学生人数的 2%评定,每人每学年 2000元;

二等奖学金:按参评学生人数的 3%评定,每人每学年 1500元;

三等奖学金:按参评学生人数的 5%评定,每人每学年 1000元。

奖学金评定人数以学院为单位按四舍五入原则计算。

第四条 评定时间及程序

(一)每学年评定一次,评定按上学年的学生考试、考查成绩(以学生第一次成绩为准)和对学生的量化考核排名评定,于每年 9 月 30 日前评定完毕。

(二)初评工作由各学院组织。每年 9 月 10 号之前,学生向其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包括政治思想、学习成绩平均排名、发表文章、科研状况,申请奖学金等级等方面情况。

(三)各学院根据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中心下达的控制数提出初评意见, 并在本学院内对获奖学生名单及等级张榜公示 5 个工作日。

(四)各学院每年 9 月 20 日前把初评名单及学院公示情况报学生资助中心审核。 学生本人申请及各种相关评审材料由各学院存档保存备查。

(五)学生资助中心对各学院上报的评审材料进行审查,并将优秀学生奖学金名单在全校张榜公示 5 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经学校分管校领导同意,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定后,学校发文表彰。

(六)学生如对学院评选结果有异议,应在学院公示期内通过有效方式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诉。 学院在接到申诉后的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答复仍有异议的,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中心提请申诉。 学生资助中心在调查核实基础上向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 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通知学生所在学院执行。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与评定

(一)未办理学籍注册手续的。

(二)留降级、专升本、复学学生未满一年的。

(三)保留入学资格的。

(四)在休学期间的。

(五)在保留学籍期间的。

第七条 发放办法

每年 11 月 15 号之前学生工作部(处)颁发奖学金证书,并会同计划财务处将奖学金发放到学生本人的银行账户中。

第八条 获奖者的责任及义务

(一)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要遵纪守法,遵守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刻苦学习,努力上进,全面提高自身素质。

(二) 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有义务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四川文理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同时废止。

 

                                                   四川文理学院办公室

                                                 2017年3月2日印发

 

 

  此文件来源于四川文理学院学生工作部(处)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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