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形成良好的校风学风,保证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本科、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并提供相关证明。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审,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
对应征入伍的新生,根据教育部、总参谋部《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试行)》(教学〔2013〕8号)的相关规定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其他因特殊情况须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三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者,按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六条 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和课程多次考核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应完成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修读和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并参加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籍档案;学生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参加学校指定的开放式网络通识课程学习所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审核后,予以认定并计入学籍档案;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计入学籍档案。
第七条 对部分学习成绩优良、自学能力强的学生,可申请免听。学生要求免听某门课程,应在开课两周内申请,经任课教师考核并同意、所在二级学院院长批准、教务处审核后方可免听。免听学生须按课程进度要求按时完成作业和参加实验、考核等教学环节。
优秀学生或学有所长的学生,若通过自学等途径确已掌握某门课程,可申请免修。申请免修的学生须参加相关考核,成绩合格者,准予免修并给予相应的学分。
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程,凡考核不合格且再次考核仍不合格者,一律重新学习。选修课程,凡考核不合格者,可重选原课程或其他课程,原成绩不计入学籍档案。
第八条 学生凭学生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参加考试。遵守考试纪律,严禁作弊。考试违规、违纪或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取消该课程考核成绩,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受到纪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参加该课程考试或重新学习。
第九条 课程考核合格获得相应学分,考核不合格不能获得学分。学生每学年修读必修课程学分未满70%的,给予学业提醒;学生每学年修读必修课程学分未满50%的,给予学业警示。受到学业警示的学生可根据自身情况申请留、降级,或者学校劝其退学。具体考核方式按学校“一科多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
第十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课程考核的总成绩由平时成绩(含考勤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两部分构成。期末考核成绩所占比例一般为70%,平时成绩所占比例一般为30%。
考试课程应突出学业过程管理,考勤、课堂教学、作业、测验、实验(实训)报告、读书报告(笔记、心得)、操作项目报告、小论文等,均可结合培养目标,纳入考核范围。考查课程一般可根据学生考勤、平时提问、作业、测验、随堂考查、实验报告、实际操作、论文、作品等成绩综合评定。
大学体育成绩评定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一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并对学生在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予以记录,对失信行为加强约束与惩戒。
学生在思想品德方面的考核、鉴定,应以学生的理想信念、道德情操、遵纪守法、身心健康、自我管理、学业等方面的表现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二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的,须在考前提出缓考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教务处签字同意,提交考试中心备案后方能生效。缓考成绩按课程第一次考核记载。
学生未提出缓考申请,或提出申请未获批准而不参加考试的,该课程成绩视为无,并注明“缺考”字样;若该课程为通识核心选修课程,该课程相关信息不予记录。
第十三条 学生因转专业、留降级、休学后复学、由外校转入我校,需要按照所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补修相应课程的,采取自学或者旁听等学习方式,在毕业前按学校“一科多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考试。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获得的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若达到我校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修读标准,可予以承认。
第十四条 学生因残或因病等原因不能参加剧烈活动的,可持免修申请与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经所在学院、教务处签字同意,提交考试中心备案后,可免修大学体育课程,并在课程考核相应的备注栏标注“免修”。
第十五条 学生在毕业前应完成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毕业创作等实践环节,并接受考核。对违背学术诚信或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按照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按照学校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学分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七条 学生在校所学专业,原则上为其入学录取通知书所录专业。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且符合学校转专业条件的,可以申请转专业学习。
退役入学、保留入学资格入学、休学创业复学或因其他原因休学复学,如因原专业停招或自身情况需要且符合学校转专业条件的,经个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转专业学习。
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如:单独考试招生、专升本、保送生、免费师范生、定向培养、委托培养、国防生、政法干警、五年一贯制等,不得转专业。
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学校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具体转专业办法按照学校《学生校内转专业实施细则》(川文理〔2014〕108号)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在休学期间或应作退学处理者;
(三)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四)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五)通过定向就业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六)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七)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八)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条 学校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转学程序按照学校《学生转学实施办法》执行。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原则上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本科学生的标准学制为4年,专升本学生为2年,专科学生为3年。本科学生的修学时间一般为3—6年,专科学生一般为2—4年。学生因病、创业、应征入伍及其他特殊原因,可以申请休学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学生休学一般不得超过两年,休学期满后需继续休学者,须办理再休手续,逾期未办手续者按退学处理。休学时间从学校批准时间的次日算起。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
第二十二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办理休学:
(一)因伤、病经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一学期及以上的;
(二)因个人或家庭原因不能继续坚持学习的;
(三)继续坚持学习对学校正常教学可能造成影响的;
(四)应征入伍的;
(五)创业需要的;
(六)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的;
(七)其他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二十三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在校学生创新创业,经学校审核批准可以申请休学1年;如遇特殊情况,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延长休学至2年;对创业成绩突出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可由学校研究决定休学年限及最长学习年限。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经校医院或指定的医院复查合格并出具可以学习的证明后,方能办理复学手续。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学校对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有违法乱纪行为且情节恶劣者,学校将取消该生复学或持续休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 学生复学后,原则上应编入下一年级相同专业学习;如无相同专业可编入相近专业学习。若休学时间不足半年的,经学校考核认定后,可复学到原班级就读。
第二十八条 休学期满后,逾期两周未办理复学手续或不符合学校复学条件的,取消复学资格,按退学处理。
第五章 退学
第二十九条 退学分为申请退学与退学处理两种形式。
第三十条 申请退学:学生因个人原因要求退学者,需填写退学申请审批表,经相关部门及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同意,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后,学校发文,方能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给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退学处理流程:具有退学情形的学生,由所在二级学院查明情况,经学院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提供该生符合退学条件的证据(如:考勤证明、缺课记录、住宿记录、班主任与学生及学生家长通电话的时间及内容记录等)作为附件。
所在二级学院将情况说明、处理意见等以书面形式上报教务处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学校同意后发文并予以退学处理。
第三十三条 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处理文件,并由所在二级学院将文件以适当方式送达学生,或利用二级学院官网、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退学学生的处理文件由学生处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四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照学生申诉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退学学生在学校规定期限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取得相应学分,成绩合格,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位并颁发证书。
学生在标准学制内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提前完成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达到毕业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前毕业。提前毕业时间不得超过1年。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应按标准学制缴纳学费。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可向学校申请重新学习或参加课程考试,达到毕业条件者,可换发毕业证书,达到授位条件的,可授予学位并颁发证书。其相应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上的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本科毕业生的授位办法按照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川文理 〔2016〕153号)执行。
第三十八条 学满1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不满1学年退学的学生,学校可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审核、备案。
第四十一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省教育厅、省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宣布无效。
第四十三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其他校内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此文件来源于四川文理学院学生工作部(处)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