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管理学生,规范学生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建设良好的校风、学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四川文理学院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参加校外教学实习、实训、调研、社会实践等教育教学活动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本着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保障学生合法权利的原则,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 违纪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学生违法犯罪的,分别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行政处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被行政拘留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构成犯罪不被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受到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初次违纪且情节较为轻微、按规定应给予警告处分的学生,如能及时、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可向学校申请免于纪律处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二)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的;
(三)由于他人胁迫、诱骗而违纪或情节轻微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一)对所犯错误拒不承认和改正的;
(二)邀约或伙同校外人员违纪的;
(三)对有关人员无理纠缠、威胁恫吓、打击报复的;
(四)蓄意隐瞒事实或者妨碍调查取证的;
(五)严重影响学校声誉或造成重大影响的;
(六)两人以上共同故意违纪的;
(七)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或者触犯本办法两条(款、项)以上规定的;
(八)在违纪处分期内再次违纪的。
第三章 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十条 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或者影响校园稳定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颠覆国家政权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破坏国家统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策划、组织、煽动、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不听劝阻或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策划、组织、煽动、参与罢课、罢考、绝食、静坐,聚众闹事,不听劝阻或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编撰、印刷、出版、发行非法刊物,书写、张贴、投递、散发非法传单、标语、图案、大、小字报,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非法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严重违反外事纪律,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违反党的民族政策,蓄意挑起事端,引发民族矛盾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主动参与非法传销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在学校进行非法传销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参与邪教组织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严重扰乱教学楼、办公楼、实验楼、图书馆、公寓、食堂、运动场等公共秩序,视其情节、性质、后果等,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卖淫、嫖娼或介绍、容留卖淫、嫖娼,提供、接受、参与其他色情服务的,给予开除学籍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八条 参与走私、贩私等,触犯法律、法规,不构成犯罪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吸(扎)食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扰乱就业秩序,违反就业纪律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未经批准擅自成立或组织学生团体的,对其组织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连续旷课10学时以上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10—19学3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40—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作退学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未请假不参加教学活动或逾期不归者,每天按实际授课学时累计旷课数;无故不参加教学计划安排的实践活动的,每天按旷课6学时计。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科成绩判为无效,并给予警告处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含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不按要求就座,且拒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的;
(三)未带规定的考试证件,且拒不回答监考人员查问的;
(四)在开考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考试终结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五)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张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六)考试结束的信号发出后,监考人员未收齐试卷或答卷而擅自离开考场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科成绩判为无效,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在考场内或者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大声喧哗、吸烟,或有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违反考纪,骚扰考场,影响正常的考试秩序,造成考试事故的;
(二)提前交卷后,在考场附近逗留、交谈,影响他人考试,经劝阻后不改的;
(三)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科成绩判为无效,并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一)考试违纪,不服从处理,扰乱考场秩序,肆意纠缠、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
(二)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的;
(三)干扰考试评卷工作,纠缠、威胁、诬陷评卷教师或工作人员的。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终止其考试,令其退出考场,该科成绩判为无效,给予记过处分:
(一)论文抄袭,经教育不改;
(二)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教师提分、加分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终止其考试,令其退出考场,该科成绩判为无效,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一)闭卷考试中夹带、隐带、隐写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或者携带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设备的;
(二)使用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设备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或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三)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四)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五)有意移动答卷,让他人窥视、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六)窥视、抄袭、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七)互对答案、传递答案的;
(八)互打暗号、手势合谋作弊的;
(九)利用上厕所之机,或借其他理由离开考场,偷看或给他人传递与该考试课程有关内容的;
(十)故意销毁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或者考试材料的;
(十一)隐卷不交,或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十二)提前交卷后,有意在考场逗留,向他人提供试题答案的;
(十三)答案雷同,并经教务部门审核确认为抄袭的;
(十四)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十五)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终止其考试,令其退出考场,并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二)有计划地组织作弊的;
(三)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四)已构成考试作弊,不服从处理,肆意纠缠、威胁、侮辱、诽谤、诬陷监考人员的;
(五)偷盗试卷的;
(六)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的。
第二十八条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以侵占、偷窃、诈骗、敲诈勒索等非法手段占有国家、社会、集体和他人财物的,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本条所列举行为但未遂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涉及金额(包括数次作案累计金额或团伙作案合计金额,以下同)不满300元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涉及金额300元以上但不满600元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涉及金额600元以上但不满1000元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涉及金额1000元以上,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条 冒领他人包裹、汇款、助学金、奖学金以及其他款物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 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 打架斗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或者寻衅滋事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用言词挑衅、讽刺、刺激等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动手打人的,给予记过处分;寻衅、挑起事端等主要责任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动手打人,致使他人受重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以“劝架”为由,偏袒一方,激化矛盾,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轻伤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轻伤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使他人受重伤,情节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未造成轻伤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轻伤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重伤,情节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造成轻伤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重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参与结伙斗殴,给予记过处分;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纠集多人聚众斗殴,影响恶劣的;
2.持械聚众斗殴的;
3.致使他人受重伤的主要责任者。
第三十三条 对酗酒滋事,扰乱正常校园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校园内佩戴、使用管制刀具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五条 在校园内无证驾驶电动车、摩托车及其他机动车辆,不听劝阻的,将依法移交交管部门,并参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在校期间,私自下河(湖、塘)游泳或从事其他危害安全的活动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七条 以各种方式组织或参与赌博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参与赌博的,给予记过处分;组织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组织并参与赌博,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多次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曾因赌博受过处分再次赌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提供赌场、赌具、赌资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八条 损坏公、私财物的,视情节、后果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的,除责令其纠正、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对故意损坏校园设施、建筑物设施、教室或实验室等公用设备、仪器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后果严重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毁坏公共图书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毁坏孤本、原版外文图书或学术价值较高的图书、资料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对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处分;
(五)拣、拾他人遗失财物且占为己有的,给予警告处分;使用他人遗失物并造成损坏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六)以偷窥、偷拍、窃听等方式侵犯他人隐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故意散布他人隐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九条 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条 利用网络、通讯工具等从事侮辱、诽谤、敲诈勒索、色情服务等非法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一条 利用网络、通讯工具等编造、传播虚假、有害信息,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二条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十三条 盗用、违规转借或转让校园网账号,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四条 违背社会风尚、公民道德规范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制作、传播、贩卖含有淫秽等非法内容的文字、图片、书刊、音像资料及物品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言行举止不文明,严重违反社会风纪,有伤校园风化,经教育不改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其他违反公民道德规范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且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十五条 不遵守作息时间,违反宿舍管理规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履行请假手续,违反作息时间,一学期内晚归三次以上的,给予警告处分;晚归翻墙翻窗、拒不登记或不据实登记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未履行请假手续,一学期内夜不归宿两次以上的,给予警告处分;
(三)未经批准,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的,给予警告处分;如被留宿者有偷盗或其他非法行为,追究留宿者的连带责任;
(四)违反宿舍管理规定,未经值班人员许可进入异性宿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未经批准,住校期间擅自在外租房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在宿舍内饲养宠物,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七)在宿舍等场所私拉乱接电线、点蜡烛、使用大功率电器,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在宿舍私拉乱接电线、点蜡烛、使用违章电器等原因引发火险,除赔偿损失外,损失价值不满300元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损失价值在300元以上不满600元的,给予记过处分;损失价值在600元以上不满1000元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损失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相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未尽情况,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处分的权限和程序
第四十七条 学校是实施学生纪律处分的主体。学生处是学生纪律处分的归口管理部门,学生处分由学校委托学生处组织实施。其中治安案件由保卫处负责并提出处理意见;学习纪律、学术诚信、学籍管理等方面的违纪行为由教务处负责并提出处理意见;学生违反学校学生宿舍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并提出处理意见;留学生的违纪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并提出处理意见;其他违纪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八条 处理违纪学生的程序:
(一)二级学院或负责的职能部门对违纪事件进行调查、取证,并将调查结果告知学生;
(二)二级学院或负责的职能部门填写违纪事实调查表,并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签署意见后报送学生处;
(三)留校察看以下的处分由学生处初审,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后,学校签发处分决定;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处提出处理意见,并进行合法性审查,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后,学校签发处分决定。
第四十九条 处理违纪学生应具备的材料:
(一)事实调查表;
(二)主要证据。包括当事人的检查、陈述、申辩;证人证言、物证、鉴定结论和费用支出票据等;国家行政、司法机关的裁决、决定等;
(三)违纪处分审批报告表。根据该表所列内容如实填写,要求手续完备、符合程序。
第五十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后10日内出具处分决定书,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受处分学生申诉、复议与答复,具体规定见《四川文理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一条 处分决定书采用以下方式送达:
(一)受处分学生本人签收;
(二)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
(三)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
(四)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章 处分的执行
第五十二条 处分决定自发文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三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学生处分期限为6到12个月,具体为:警告、严重警告为6个月;记过为9个月;留校察看为12个月。
第五十四条 受到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内无其他违纪行为,到期后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二级学院对现实表现予以鉴定,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学校发文解除处分。如学生毕业时处分期未满,可视具体情况提前解除处分。
受处分的学生,处分期内不得参加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级优秀学生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处分解除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利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十五条 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再次违纪应当受到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学生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后3日内办理离校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十七条 对学生的处分、解除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级别在内。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四川文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同时废止。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四川文理学院办公室
2017年8月28日印发
此文件来源于四川文理学院学生工作部(处)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