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 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 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 〔2007〕92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面向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包括当年入学的新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每年下达的名额按各学院学生人数比例进行分配。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在校期间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热爱劳动,积极参加各项公益活动且表现优良, 参评学年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
在参评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优先评选:
(一)在科技、学科竞赛活动中获得校级以上奖励。
(二)参与校级以上大学生科研项目并获结题。
(三)取得国家认证的专业资格证书。
(四)上学年学习成绩进步幅度在 30%以上。
(五)积极参加勤工助学且表现突出。
第五条 参评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参加评选:
(一)受到校级以上纪律处分。
(二)受学校、学院通报批评或屡次违纪违规。
(三)有不诚信记录。
(四)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名次均在本专业同年级后 10%。
第六条 在校学生可根据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 按学年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每学年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
第七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三章 评定类别、资助标准及审核条件
第八条 评定类别及资助标准: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 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3000 元,具体标准按学生困难情况分为三档。
(一)一般困难家庭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2000 元。
(二)困难家庭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3000 元。
(三)特殊困难家庭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4000 元。
第九条 学生本人必须如实上报家庭情况, 如发现弄虚作假,
学校将追回其全部资助金额,并视不同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
第十一条 每年秋季学期学校启动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初评工作由各学院组织,学生向其所在学院提出申请,于规定时间在四川省学生资助系统上进行申请。 各学院评审应该坚持 “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并将初评结果在学院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中心。
第十二条 各学院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把相关材料和初评名单报学校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中心审查,并相应在四川省学生资助系统内完成审批工作。所报材料包括: 《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 《国家助学金申报汇总表》。
第十三条 学生如对学院评选结果有异议, 应在学院公示期内通过有效方式向所在学院认定小组提出申诉。 认定小组在接到申诉后的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答复仍有异议的,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提请复议。 学生资助中心在调查核实基础上向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经批准后通知学生所在学院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机构 (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评审委员会)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对各学院的评审程序和推荐学生材料进行审查。审查无异议后,在学校范围内进行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核,审核后报四川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备案。
第五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国家助学金按 10 个月发放,学校根据四川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拨款进度及要求, 按时将国家助学金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十六条 学生工作部(处) 、计划财务处和各学院应扎实细致做好国家助学金发放和管理工作,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七条 各学院要教育引导学生合理使用受助资金, 加强对获助学生的感恩励志教育。
第六章 获得者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八条 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要遵纪守法, 遵守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刻苦学习,努力上进,全面提高自身素质。
第十九条 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 有义务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 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四川文理学院办公室
2017年3月2日印发
此文件来源于四川文理学院学生工作部(处)官网